夏博義政治挑釁破壞法治 大律師公會應考慮更換主席

中聯辦發言人日前狠批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為「反華政客」,又指大律師公會如繼續被夏博義把持,只會作繭自縛,走上不歸路。夏博義在中聯辦發言人的批評之後,接受媒體專訪,聲稱他是認為《國安法》合法,有時必須,又否認自己是「反華政客」。夏博義的這番辯駁,為自己「洗白」顯得蒼白無力,如果大律師公會及夏博義真心支持「一國兩制」,就應盡法律工作者的責任,維護好中國《憲法》、香港《基本法》和《國安法》下的法治,而非以「法治」之名,破壞法治,淪為政治組織。

夏博義早前當選大律師公會主席之後,立即藉着接受傳媒訪問,揚言要推動修改《國安法》,被港澳辦及中聯辦點名批評,斥夏博義挑戰國家主權和「一國兩制」底線。事後,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,表明夏博義言論屬個人意見,大律師公會堅定不移支持《基本法》所保障的「一國兩制」基本方針。這說明,連大律師公會亦不認同夏博義就《國安法》所發表的言論,大律師公會的聲明,言下之意也包含了認為夏博義的言論,不符合該會支持「一國兩制」和《基本法》的基本方針。

夏博義近期又質疑8.18及8.31的非法集結案判刑過程,他稱《基本法》第27條規定「香港居民享有集會、遊行、示威的自由」,而他身為「擁護《基本法》的大律師公會主席」,只是像歷屆大律師公會主席般,為市民的和平示威權利發聲。又指「和平示威是疏導民怨的重要渠道」。

但事實上,《基本法》規定的香港居民的合法權力,都有受到保障,夏博義是有意地忽略「8.18」及「8.31」非法集會均未得到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,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非法集會。《基本法》規定言論、集會自由,但必須依法行使這些權力,夏博義作為法律界的從業者,應該知道這些基本道理。夏博義明知而故意作出誤導公眾的言論,其實只不過是用維護人權作為包裝,攻擊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的政治行動。而且,還以民怨和暴力為暗示和恐嚇,向政府施壓。

夏博義當上大律師公會主席之後,做出了許多偏離了大律師公會維護香港特區法治,維護《基本法》,支持「一國兩制」基本方針的言行,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,更加一再以維護「人權」為由,攻擊香港的《國安法》,以及相關的執法機構。這些做法根本不是在維護法治,正正相反,是以「法治」為名破壞香港的法治。

香港自回歸之後就重新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管治,香港的法治是建基於中國《憲法》,香港《基本法》,以及去年生效的《國安法》之上的法治,作為香港法律業界的專業團體,大律師公會要維護的是中國《憲法》、香港《基本法》和《國安法》之下的法治,而非以人權公約,或其他的歪理,挑戰國家主權,挑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威,破壞香港的法治和憲制秩序。

香港回歸已近24年,但香港社會和市民大眾對《憲法》和《基本法》的認識很不足夠,對「一國兩制」也存在許多錯誤理解,這些誤解已經對香港整體帶來重大的損害,影響香港的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,甚至危害國家安全。《國安法》生效接近一年,但社會對《國安法》的認知並不充分,也不足夠,同樣也存在許多誤解,社會上還有些人刻意地歪曲和散發不實信息,攻擊《國安法》。

作為法律專業團體,大律師公會應以維護中國《憲法》、香港《基本法》和《國安法》共同構建的香港憲制秩序和法治為己任,有責任協助市民了解《憲法》、《基本法》和《國安法》,而非破壞。但是,夏博義的許多言行很明顯是抹黑,詆毀和破壞香港的法治。

夏博義公然否認自己是「反華政客」,聲稱已退出英國自由民主黨。夏博義到底是不是「反華政客」,不是他自己一句話可以輕易否定的,他當選大律師公會主席之後,利用這一身份,一再作出政治挑釁,破壞香港的法治,這些言行正正是「反華政客」的表現。

大律師公會在香港承擔着重要的法定職責,既然曾發表聲明,表明不認同夏博義的個人言行,為何仍然任由其以公會主席的身份,屢次作出政治挑釁?大律師公會確實應考慮是否更換主席人選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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